內政部警政署督察室值日勤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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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署督察室值日電話: (一)警用電話:七二二二三五八、二三五九。

(二)自動電話:(0二)二三九二五六四一。

(三)自動傳真:(0二)二 ... 目前線上:682人,瀏覽人次:696744370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督察室值日勤務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0月09日 所有條文 一、本署督察室同仁輪流擔任值日勤務,執行下列工作: (一)處理重大事故(包括風紀案件)。

(二)有關重(急)要服務事項之處理。

(三)督導(查)本署營區安全警衛勤務。

二、值日官應確實執行右記事項: (一)值勤時間隨時接聽電話及處理各類通報、傳真資料,於接獲各警 察機關、單位傳真(陳報)之重大治安事故、員警重大風紀事件 、員警因公受傷或其他突發重大事故、災難等資料時,即作下列 處置: 1.上班時間: (1)將資料影印陳 主任核示。

(2)通知本室相關業務承辦人,俾管制續報、結報及其他應辦事 宜。

2.非上班時間: (1)應即以電話報告 主任。

(2)負責掌握後續發展狀況,隨(適)時陳報。

(二)接獲民眾報案、檢舉、陳情、申訴案件時即為紀錄,分別依案情 內容妥適處理,並按規定簽辦。

(三)依需要或指示與有關警察機關督察室(督察長)聯繫(查詢)。

(四)處理之案件(事故)應作紀錄。

(五)依指派督導(查)勤務(案件)應撰陳報告。

三、為確實發揮值日勤務之功能,值勤紀律如次: (一)值日時間:每天上午九時至翌日上午九時。

(二)值日官交接時間為每日上午九時整,為爭取時效,移交人應預先 將各類傳真資料(影)送各相關承辦人簽收辦理,接任人須主動 前往值日室交接,同時確實清點物品(含本室各辦公室鑰匙、簿 冊資料、未結事項等),交接人員雙方並於值日記錄簿內交待事 項欄下方簽名,以示交接清楚,移交人於完成交接後將值日記錄 簿送第二組。

(三)值日官應在值日室值勤,如公務需要,暫離值日室時,應隨身攜 帶值日室所備可攜帶式警用電話及自動電話話機,俾隨時連絡。

(四)值日官應抽查督導本署營區保六崗哨勤務,並將抽查督導情形( 含時間、崗哨、執勤員警姓名)登載於值日記錄簿。

(五)值日官如因故無法依本室值日輪流表值勤時,應自行覓人調換或 代理,填寫申請表(如附件),簽奉 主任核可,並將申請表送 第二組備查。

四、各級警察機關督察單位對下列發生之特殊重大(要)事故及風紀案件 之報告事項(如附件),應即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辦公時間由督察主管及本署駐區督察向主任報告或傳真。

(二)非辦公時間向本室值日人員報告或傳真。

(三)事故(案件)之報告依初報、續報、結報之規定辦理。

(四)非急要(重大)之事故(案件)與有關業務組聯繫。

(五)延誤(未)報告或報告不實者,查明依規定處理。

五、一般性案件(事故)仍逕與主管業務組聯繫。

六、本署督察室值日電話: (一)警用電話:七二二二三五八、二三五九。

(二)自動電話:(0二)二三九二五六四一。

(三)自動傳真:(0二)二三九二五六四一。

七、本規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隨時補充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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