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食蛇龜野生動物保育專區-五、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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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罰則: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非法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行為之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search 請輸入關鍵字 搜尋 進階搜尋 分享 分享至Faceboo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Plur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twitter[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line[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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