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食蛇龜野生動物保育專區-五、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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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罰則: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非法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行為之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search 請輸入關鍵字 搜尋 進階搜尋 分享 分享至Faceboo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Plur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twitter[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line[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email
延伸文章資訊
- 1野生動物保育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十萬元以上五十 ...
- 2野生動物保育法摘要
野生動物保育法摘要. 第16條: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 ,不得騷擾、虐待、獵補、宰殺、買賣、陳列、 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保育類
- 3騷擾、虐待、獵捕、宰殺野生動物會犯法嗎? - 台灣法律網-律師 ...
- 4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 一、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 二、使用毒物。 三、使用電氣、麻醉物或麻痺之方法。 四、架設網具。 五、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 ...
- 5野生動物保育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育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