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警察局員警陞遷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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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以業務專長需要考量,未按資績計分名次順序陞職者,應自陞職之日起管制二年,始得改調其他職務。

五、本局同仁請調,須在本單位服務滿一年以上, ... 目前線上:618人,瀏覽人次:688842611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新竹縣警察局員警陞遷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本局為建立公平、公正、公開之陞遷制度,以拔擢及培育人才,特依 警察人員陞遷要則第三十八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員警陞遷案件,除依警察人員陞遷要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外, 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本局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組織人事甄審委員會,依本局陞遷序列 表,辦理陞遷案件甄審事宜;必要時得請相關人員列席,但同序列人 員之遷調,得免經甄審程式。

四、本局以業務專長需要考量,未按資績計分名次順序陞職者,應自陞職 之日起管制二年,始得改調其他職務。

五、本局同仁請調,須在本單位服務滿一年以上,最近二年內獎多於懲, 且最近一年內未因工作受記大過或懲戒處分,或品操受記過貳次者。

六、本局各單位人員如符合自請調地規定,或有特殊因難請調情形者,各 單位應即轉報本局辦理。

有缺即予調整,以及時照顧同仁請調需求。

七、另本局為增加同仁請調獲准機會,相互騰缺,於每年六、十二月辦理 定期統調作業,有缺即依績分高低檢討派補,若請調單位無缺,則先 予列冊存記,遇機檢討派補。

八、各單位對所屬人員,人地不宜,非調地不能解決之案件,得詳敘具體 事實主動報調,不受本要點規定之限制。

九、各單位不得以自請調地解決主動報調問題,因考核不佳而經主動報調 者,二年內不得調回原報調單位,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十、各單位人員之遷調案件,經審核合於規定者,遇缺檢討調補,如請調 單位無缺,則予存記,存記以二年為限,逾期註銷資格。

十一、各單位人員之遷調案件,經存記後,欲變更或撤銷存記時,應循行 政系統辦理,如經本局核准發佈命令,除特殊原因外,再求變更或 撤銷者,應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第五點第七款規定予以記過壹次 處分。

但經到任新職後,不論任何理由,均不得請求變更或撤銷。

十二、本局刑事人員除依本要點請調規定辦理外,並參照刑事績效評比成 績檢討調整。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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