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 張孟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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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 失其資格),仍於已告訴之效力不生影響(司法院院字第527 號解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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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85號刑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此獨立告訴權,其告訴期間自行計算,不因他人(包括被害人本人)之告訴權已否行使,及有無喪失而影響,縱被害人捨棄、撤回告訴或遲誤告訴期間,其告訴權益不因之消滅;此項獨立告訴權之賦與,乃為輔助被害人行使權利之不足,以及充分保護其利益起見而設,具有此等身分關係之告訴人,不以犯罪時有此身分為必要,而係以告訴時有此身分為準,如經合法告訴之後,告訴人縱或死亡,或其身分關係消滅(即失其資格),仍於已告訴之效力不生影響(司法院院字第527號解釋參照)。

而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刑事訴訟法第23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此代行告訴制度之設計,亦具有充實訴訟要件,滿足公共利益之用意。

註1:本文係參考台灣創新法律協會彙整之實務判決。

註2:判決全文參https://law.judicial.gov.tw/EXPORTFILE/reformat.aspx?type=JD&id=TPSM%2c110%2c%e5%8f%b0%e9%9d%9e%2c85%2c20220324%2c1&lawpara=&ispdf=0By張孟權律師/會計師|2022-04-14T20:36:39+08:00144月,2022|Categories:最新消息,法律|Tags:告訴,告訴期間,法定代理人,被害人,詐欺,配偶|0條評論分享這文章吧!FacebookTwitterLinkedInEmailAbouttheAuthor:張孟權律師/會計師相關文章:數位證據為證,經他方爭執其真實性而否定證據能力,法院亦認該證據之存否,與待證事實間具有關聯性時,即應命提出該證據之一方,以適當方法釋明該數位證據有無遭偽造、變造之情,而確認證據之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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