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財團法人今年6 月1 日改選董事,甲、乙、丙三人當選,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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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高考) A 財團法人今年6 月1 日改選董事,甲、乙、丙三人當選,其中丙董事代表權有不得為不動產交易之限制,惟未為改選變更登記。

6 月20 日, ... 文要密察,心要洪放。

心大百物皆通,心小則百物皆病。

合內外,平若發現有您的著作而不願在此分享,請見諒並留言與來信告知,將為您處理~日誌相簿影音好友名片 201104091550A財團法人今年6月1日改選董事,甲、乙、丙三人當選,其中丙董事代表權有不得為不動產交易之限制,惟未為改選變更登記。

當丁要求A法人移轉L地所有權時,甲、乙均主張丙無為土地交易?民法總則(98年高考)  A財團法人今年6月1日改選董事,甲、乙、丙三人當選,其中丙董事代表權有不得為不動產交易之限制,惟未為改選變更登記。

6月20日,丙代表A法人,將A法人所有的L地以低於市價二成的價格800萬元出售予第三人丁。

當丁要求A法人移轉L地所有權時,甲、乙均主張丙無為土地交易的代表權而拒絕,丁則以其不知丙不能代表為土地交易,而堅持A法人履行該契約,何者為有理由? 【擬答】: 針對法人之本質通說採法人實在說,法人有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惟法人無法現實為交易行為,故由其董事或其他代表人代表法人為之。

復依民法第27條第二項規定,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

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故各董事原則上對外有「單獨代表權」,以維護交易安全,合先敘明。

針對本題,何者有理由,說明如下: (一) A財團法人改選董事,甲、乙、丙三人當選,其中丙董事的代表權有不得為不動產交易之限制,惟未為改選變更登記,蓋A財團法人並非「剝奪」丙董事之單獨對外代表權,依民法第61條規定,對於董事對外代表權之「限制」非章程應登記事項。

故縱有變更,亦不必然須為變更登記。

@因此不適用民法第31條規定,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二) 本題乃對於董事代表權之「限制」,依民法第27條第三項規定,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今丙代表A財團法人與丁訂立L地之買賣契約,因丁不知丙不能代表為土地交易,故為善意第三人,丁得主張A財團法人對於丙董事代表權之限制,不得對抗丁。

是以該買賣契約於A財團法人與丁間發生效力。

(三)故甲、乙不得主張丙無為土地交易的代表權而拒絕履行契約,丁得依民法第348條請求A財團法人移轉L地之所有權,丁之主張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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