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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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工廠取得標準專責機關或其認可之我國或當地國工廠檢查機構(以下簡稱工廠檢查機關(構))核發之工廠檢查報告,且產品經檢驗符合國家標準。

正字標記品目適用前項第一款品管制度或第二款工廠檢查模式,由標準專責機關指定公告之。

第一項第一款品管系統驗證證書及第二款工廠檢查機構所核發之工廠檢查報告,應標有認證機構之認證標誌。

前項所稱認證機構,指我國或當地國已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國際認證論壇或亞太認證聯盟相互承認協定之認證機構。

第二章申請 第三章管理 第四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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