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嚴懲棄養毛孩依動保法可處新臺幣3萬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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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棄養動物者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緩,沒入動物,並不得再飼養依動物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及認養依動物保護法第14條第1項收容之動物外,亦不得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版選單 search 搜尋 搜尋 進階搜尋 分享 Facebook Plurk Twitter line Email 處務介紹 處長介紹 歷史沿革 組織編制 相關設施 承辦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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