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棄養寵物罰3萬,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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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違反者,依據同法第29條第1項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mobilebotton search 搜尋 進階搜尋 分享 Facebook Plurk Twitter line Email 業務簡介 本所簡介 所長簡介 各課業務及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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